案情介绍
某日,徐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间店面租给徐某经营,租期2年,房租每月4000元,半年一付,协议中没有对于装修费用等进行约定。徐某支付了首笔租金后,觉得店面原来装修太过老旧,缺乏一些必要设备。徐某即与李某商议后,李某同意徐某对店面进行装修,并给予徐某一个月的免租金装修期。
随后徐某即对店面进行了装修,花费共计8万元。租赁期满后,李某要求收回店面不再继续租赁,徐某同意不再续租,但认为装修还比较新,要求李某支付装修费,李某拒绝支付并要求徐某限期搬离,徐某拒不搬迁。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徐某限期搬离,并支付占用房屋的费用。徐某认为其装修店面给李某的店面带来了更高的附加值,李某应当支付其装修费,李某支付装修费后其立即搬离。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房屋租赁协议并未约定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装修费用未约定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满后双方未达成续租合意,徐某应搬离,但是徐某的装修确实给李某的店面提高了附加值,法院主持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徐某限期内搬离,李某免去徐某租赁期满后的房租作为补偿。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即方便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此外,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租赁期满,关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费用,能否要求房东承担,主要看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由承租人自己负担。
律师提醒,如果装修成本较高时,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添加租赁房屋装修费用承担的条款,以期保护自己的利益。签订较长期限的租赁合同或者约定承租较长期限后装修才能归出租人所有或者约定违约金,均是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