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充分发挥闲置房屋的价值,选择将房屋出租,本是不错的事情。但若遇到不诚信的租客,不仅欠付租金,还莫名玩起失踪,导致出租屋内大量物品未搬离。
而这时房东为了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一心想将房屋重新出租出去,但又不知该如何处理屋内物品,不处置的话则影响房屋的再次出租,而处置的话又不知道该如何处置,万一处置不当,租客回头可能主张侵权,那怎么办呢,难道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吗,就没有法律上可以事先防范的方法吗?现在以本人曾经办理的案件为大家慢慢道来。
案例简述
2013年1月1日,王某将其所有的一套闲置的四层房屋共计2000平米出租给了李某经营美容美发,租赁期内,因李某经营不善一直拖欠租金,王某多次催讨,李某均以资金周转为由要求给予宽限期,并出具了欠条且不定期的分多次在支付一部分租金,王某到现场看其“经营正常”便也同意了。可没过多久等王某再去催讨房租时,却发现出租房屋大门紧锁,屋内物品一部分已被搬离,但仍有部分留在出租房内,而承租人李某已经人间蒸发无法联系。
为了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王某打算自行打开出租房的门,将租客东西进行清理,重新出租出去。但是仔细一想,又担心哪天租客回来说贵重东西丢了,不是给自己找麻烦?最后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因被告无法联系,法院文书无法送达,最后该案只能公告,等到案件判决生效已经是半年后了,再到强制执行,最终将房屋腾空则是一年半以后的事情了。而该房屋也因此空置,无法出租,导致王某损失不小。
分析及建议
作为出租方,没有擅自处置屋内物品是对的,否则双方到时容易产生纠纷,租客甚至可能会对房东提起侵权之诉。作为出租方我们第一时间联系了公证处,希望公证处能够对房屋内物品的处置进行公正,但因双方签订原租赁合同时候我们并未公正,且租赁合同中也没有违约或届满后单方可以处置的约定,公证处不愿意去进行保全证据公正。我们也要求派出所进行公正,但派出所认为属经济纠纷,也不同意进行公正,最终我们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因此导致我们出租方损失进一步扩大。
最好的办法是,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承租人有违约或者届满后不腾房时房东可以单方处置承租人的物品并收回房屋作出详细约定,同时对该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公正,这样日后如出现租客“跑路”,房东要求办理保全公证时,公证员就无需再核实租客意思,便可进行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保全公证,保障房屋租赁关系正常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