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那么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承租方都有哪些基本义务?房东利器通过本文为您解读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的义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承租方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
承租方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承租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承租方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需补充的一点是,承租方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自然损耗的,承租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租方对出租房屋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
承租方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保管租赁房屋。同时,因此产生相应的通知义务。包括以下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房屋确有修缮的必要;租赁房屋有现实危险性;第三方就租赁房屋主张权利的。
三、承租方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方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方转租的,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当赔偿损失。”
需补充的一点是,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方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方与承租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承租方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支付租金是承租方的主要义务,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不得拖欠。
《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的,出租方可要求承租方在合理的期间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或者拖欠租金达6个月,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承租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请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由于房屋的瑕疵致使承租方不能对房屋使用和收益的;不可归责于承租方的事由,致使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
五、承租方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承租方于租赁关系消除时,应向出租方返还房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方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