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后,一般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承租人嫌重新找房子麻烦,想继续租下去;出租人懒得重新进行招租,想直接涨租继续租给原承租人。因此双方都有很大几率想要进行续租,但“郎有情妾无意”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那么,租房合同到期怎样解决续租问题?房东利器整理了三种情况,供广大出租人与承租人参考。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
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房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
2.租约到期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
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
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
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时的处理
1.租约期满后承租人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
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部门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决。
三、出租人外出未归、而出租人又无任何续租的明确表示时的处理
1.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或签证部门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2.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3.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免付租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房东利器最后提醒,如果承租人不打算续租,趁租约将到期而擅自把房屋转租,按侵权行为处理。出租人可追回原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和返还非法所得,有关部门可予罚款或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