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
12
租赁关系稳定性
一项2005年关于天津市住房租赁的抽样调查曾发现,天津市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主要集中在1年以下,所占比重为95.8%。在354份有效样本中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仅有15份,占比为4.2%。
①虽然该样本不一定具有推断总体的特征,但是这个数据能说明目前租赁市场租赁期限不长的现实,这也与租房群体抱怨的不稳定、经常搬家等现象相符合。2011年开始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为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提出:“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北京市的租赁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规定,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改委、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针对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权益方面的制度和政策较少,以原则性的规定为主。而发达国家和地区则在其住房短缺期和地域内有不少特殊的规制。如德国曾在战后相当长时期内对市场租金实行控制(20世纪70年代之后有所放松),具体每套房屋的租金必须以相似区域、相似房屋前3年内的平均租金为准,除了有重大房屋改造等情形以外,租金涨幅通常在3年内不得超过3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