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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12
济南市就《出租居住房屋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11日讯 闪电新闻记者从济南市政府官网了解到,日前,济南市就《济南市出租居住房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是指出租供人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各类房屋。主要包括居住房屋用于出租的、依法依规改建的非居住房屋用作居住出租的、工业(产业)园区配建的职工宿舍用于出租的情形。旅馆业客房和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应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住建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建设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区县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内租赁住房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街道(镇)办事处应将租赁住房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落实网格化管理。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街道(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工作。


禁止隔断式出租、禁止改变房屋空间布局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水、电、气、暖不符合居住要求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二)改变原有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将原设计的房间(卧室)分割、搭建后出租的,按床位出租的。
(三)房屋装修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健康标准(GB18883-2016)》相关要求的;
(四)按间出租的租赁住房,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的;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出租住房或转租达到10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企业登记及租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等安全防控措施。


未经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承租房屋


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自然人)出租住房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租赁住房,证明租赁住房有合法的出租权利,并主动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办理住房租赁登记手续及承租人的联系方式。严禁发布虚假房源、乱收费、克扣押金、恶意驱逐租客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住房租赁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承租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自然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租赁住房;
(二)证明租赁住房有合法的出租权利;
(三)主动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办理住房租赁登记手续及承租人的联系方式;
(四)告知承租人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注意事项,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严禁发布虚假房源、乱收费、克扣押金、恶意驱逐租客等行为;
(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住房租赁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承租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承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
(二)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等规定使用房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受托管理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租户3个工作日内须到派出所登记


《办法》鼓励人为租赁房屋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置防烟面罩等灭火逃生器材。承租人应遵守《居民防火公约》要求,对房屋租赁期间的消防安全负责。 禁止在疏散通道、楼梯间、电梯前室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房屋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在其入住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日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当自其离开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公众可在3月17日前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提出意见。


闪电新闻记者 耿琰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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